【导语】:乌鲁木齐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须拆迁部门先到管理中心办理收款账户备案审核。个人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棚改或征迁协议)、收款账号证明。具体可见正文。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
【办理提取业务必备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姻关系证明。
2.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公证的继承协议、公证的遗嘱、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 5 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作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继承人应提供本人为法定继承人相关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籍材料证明、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3.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其他所需资料】
此业务须拆迁部门先到管理中心办理收款账户备案审核。
1.拆迁单位提供:拆迁账户证明、拆迁账户证明应包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信用代码(法人证书号)、单位收款账号、开户行、行号、法人姓名、法人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经办人联系电话。
2.个人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棚改或征迁协议)、收款账号证明。
3.注意事项:
(1)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包含铁路系统)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可以办理提取。
(2)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以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
(3)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提取资金转入拆迁单位收款账户,全款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提取。
(4)提取人及共同提取人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价的差额。
(5)拆迁安置协议过期,拆迁单位出具说明和补充协议,提取有效时效以补充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需载明房屋地址、面积、总房价和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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