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归集业务包括单位缴存登记、单位汇缴、单位补缴、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具体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可见正文。
单位归集业务所需资料和注意事项
(一)单位缴存登记。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1.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附表一);
(2)单位依法设立证明文件;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银行开户凭证。
2.注意事项: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劳务派遣公司和第三方代缴机构等除外),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3)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劳务派遣公司和第三方代缴机构等除外)。
(4)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二)单位汇缴。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所需资料:
(1)汇缴变更(缴存)清册(附表二);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在途人员变更业务。
(3)汇缴核定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
(4)单位账户设立后,应与管理中心及自主选择的委托银行签订三方托收协议,委托扣划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失败或无法实现委托扣划的,单位可进行自主送缴。
(三)单位补缴。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1.所需资料:
(1)补缴清册(附表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发生以下情况时,缴存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补缴申请:
①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②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③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④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补缴原因。
(2)补缴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②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四)单位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指单位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调整当年职工缴存基数。
1.所需资料:
(1)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四);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进行核定,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
(2)缴存职工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柜面办理还需提供规定格式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电子文本。
(五)单位缴存信息变更。指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1.所需资料: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五);
(2)变更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2)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3)如单位已签署托收协议,单位名称或账户信息变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六)单位缴存比例调整。指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对缴存比例作出调整。
1.提高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六);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降低缴存比例。
所需资料:
(1)缴存比例变更登记表(附表六);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进行调整,其余时间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除外。
(2)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3)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降低。
(七)单位缓缴。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所需资料:
(1)单位缓缴申请表(附表七);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应通过柜面提交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申请缓缴期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3)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4)缓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需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缓缴。
(6)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7)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补缴的,视同为正常缴存;未补缴的,认定为欠缴。
(八)单位停缴(单位封存)。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失联等原因在注销前,无法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1.所需资料:
(1)单位停缴申请表(附表九);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清算等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等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
(2)单位停缴后不再计算单位欠缴月数。
(3)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
(4)停缴单位可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5)对于单位欠缴满12个月,限定期内经催缴拒不办理停缴或失联的单位,管理中心将在官方网站公示30日,公示期期满后集中统一办理停缴,单位账户下正常状态缴存职工将同步予以封存。
(九)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1.所需资料:
(1)单位注销登记表(附表十一);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注意事项: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注销缴存登记申请。
(2)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②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③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④单位账户内无职工个人账户。
(3)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4)单位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5)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管理中心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或官方网站核查信息取得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②单位开户满12个月无缴存记录,限定期内经催缴仍拒不缴存的空置单位账户。
③管理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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