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乌鲁木齐申请公租房需要材料有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资产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具体可见正文。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个人单身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社保证明、公积金证明、单位收入证明、个人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租赁合同、借住或租住单位宿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产情况证明材料:家庭资产承诺书、车辆、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2.属引进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消防人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3.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家庭申请地社区、人口、收入状况的认定
(一)申请家庭申请地社区的认定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市户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2.家庭成员均非本市户籍的,到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申请。
(二)保障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未婚人士,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与失去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精神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人员共同申请的监护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1.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家庭住房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将自有房屋出租,造成无房居住的,按原房面积计算;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
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
居住房屋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房;
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将原自有住房出售,造成现无房居住的,但可提供买卖合同的。
(五)家庭资产的认定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产包括: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业不动产(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家庭资产申报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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