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由原来政府定价22元/平方米·采暖期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最高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下浮不限),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乌发改规〔2024〕9号)
按面积计费价格
(一)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作调整,仍保持3.67元/平方米·月(22元/平方米·采暖期)不变,按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5.17元/平方米·月(31元/平方米·采暖期),具体供热价格由集中供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最高5.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按热量计费价格
适用于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
(一)居民集中供热计量价格政策仍按《关于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暂行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发改工价〔2010〕532号)执行。
(二)非居民集中供热用户,基本热价调整为建筑面积1.55元/平方米·月(9.3元/平方米·采暖期),计量热价调整为每吉焦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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