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登记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555”人员);
(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十一)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3、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社区出具“零就业家庭”证明;
5、被征地片区管委会(乡镇)出具土地征用身份证明;
6、提供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村委会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8、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身份证明;
9、《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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