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 | 1份 |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 1份 | ||
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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