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乌鲁木齐市企业高温津贴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1]86号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及时间。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 (日最高气温达到 35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C以下的 (不含 33C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不低于 70 元/月,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6月至9月。
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三、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来源:乌鲁木齐人社,网址:http://www.urumqi.gov.cn/fjbm/rsj/tzgg/510007.htm
拓展消息:新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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