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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区棉花采收和加工行为的通知
2021-09-22 15:11【我要纠错】

【导语】: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区棉花采收和加工行为的通知》,对棉花种植者、棉花加工企业的交易行为及处理措施进行了规范,详见正文!

  各植棉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推进我区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规范籽棉收购市场行为,进一步健全籽棉收购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我区棉花质量,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种植者和棉花加工企业交易行为

  (一)棉花种植者

  1.棉花种植者作为籽棉销售方,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准则,根据自身棉花实际质量情况向棉花加工企业询价售卖。

  2.棉花种植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籽棉中故意掺水掺杂,不得要求棉花加工企业篡改检验磅单或不如实开具发票,不得通过虚假方式抬高等级变相提高销售价格。

  (二)棉花加工企业

  1.棉花加工企业作为籽棉收购方,应当配备籽棉质量检验设备和工具,并逐步更新为可实时在线上传数据的籽棉检验设备,严格执行试轧规定,并在检验磅单中如实填写籽棉的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等,根据不同等级、不同品质确定收购价格。

  2.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应对籽棉收购价格按照质量指标、市场行情以及企业自身实际进行细分,明码标价,制定收购价目表,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种植者询价。

  3.棉花加工企业不得随意修改籽棉交售系统交售数据,不得通过故意克扣衣分、重量或故意降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籽棉收购价格。

  4.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收购的超水棉进行技术处理,对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和僵桃棉单独堆放、单独加工。

  二、处理措施

  (一)棉花种植者

  1.凡经查实棉花种植者故意掺杂使假,致使交售籽棉为超水棉(机采籽棉回潮率超过12%、手摘籽棉回潮率超过10%)的或超杂棉(机采籽棉总含杂率超过12%、手摘籽棉总含杂率超过5%)的,纳入种植者诚信记录,取消其当年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2.凡经查实棉花种植者故意掺杂使假,致使交售籽棉水分超标(机采籽棉回潮率达到10%—12%,手摘籽棉回潮率达到8%—10%)或杂质超高(机采籽棉总含杂率达到10%—12%,手摘籽棉总含杂率达到4%—5%)的,纳入种植者诚信记录,对其重点监控,并将名单反馈银行等农业贷款相关部门,如次年仍发生该种情况,取消其次年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3.凡经查实棉花种植者要求棉花加工企业篡改检验磅单、不如实开具发票或通过虚假方式抬高等级变相提高销售价格的,纳入种植者诚信记录,对其重点监控,并将名单反馈银行等农业贷款相关部门,如次年仍发生该种情况,取消其次年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二)棉花加工企业

  1.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故意篡改检验磅单质量信息或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为D级。

  2.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通过故意克扣衣分、重量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为D级。

  3.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通过修改籽棉交售系统数据、故意修改衣分、重量等数据变相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调整数据对账核查允差范围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为D级。

  4.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和僵桃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为D级。

  三、工作要求

  各地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收到该通知后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各地领导小组要立刻组织部门进行核查,种植者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当地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后,将种植者违规情况、惩戒意见等相关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棉花加工企业的违规行为参照《自治区棉花加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按时限要求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籽棉收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籽棉收购市场行为的重要性,加强工作落实,引导种植者和棉花加工企业提升棉花质量意识。

  (二)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指导服务。各地要全面及时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加工企业和种植者宣传通知要求,并积极做好服务指导,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经营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相应信用惩戒,创建良好、有序的市场秩序。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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