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月11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在采集信用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
在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少、必要”原则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办法》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并提出以下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
(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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