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退役军人可以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具体材料详见正文!
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申请条件: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证、转业证、复员证、退伍军人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随迁配偶的,提供结婚证;随迁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落户地址材料。
拓展消息:落户地址材料
1、在取得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房屋产权证;
2、在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按以下房屋类型提供相应的材料:
(1)商品住房、公寓提供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表及契税完税证明;
(2)房改房提供售房相关材料和交款票据;集资房、统建房提供购房协议(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
(3)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在国有直管公房(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
4、在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立户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5、在单位产权住房立户的,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及单位分房证明;
6、在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上入户的,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户主居民户口簿;
7、在亲属(朋友)房产上的户口入户的,提供家庭无房承诺书、亲属(朋友)同意落户声明书;
8、在分配的政府人才公寓立户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9、在居住地社区户地址立户的,提供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10、写字楼、商铺等非居住房产不作落户地址,可以选择房产所在地社区户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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