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部门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优待项目进行详细的说明。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优待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3 | 入伍、退伍时,地方举行欢送迎接仪式。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现役军人典型事迹。 |
9 |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役期间享受国家相应优惠政策。 |
10 | 义务兵服两年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优待金。 |
11 | 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12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3 |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4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15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疆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16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免票;3A级以上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现役军人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
1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18 | 鼓励各银行网点设立现役军人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9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20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现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优待内容 |
1 | 致春节慰问信。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现役军人家属先进事迹。 |
4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5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6 | 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年老的军属,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7 | 为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8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长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9 | 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10 | 随军随队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军人配偶和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军属,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2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现役军人家属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4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5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6 | 学前教育阶段,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
17 | 义务教育阶段,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18 | 义务教育阶段,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 |
19 | 义务教育阶段,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待。 |
20 |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 |
21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22 |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按照当地随迁子女政策执行。 |
23 | 随迁随调军人家属妥善安置,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给予适应期。 |
24 | 举办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属搭建就业平台。 |
25 | 从事个体的军属政策上给予扶持、减免税费。 |
26 | 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军属,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扶持就业。 |
27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28 | 现役军人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有效证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2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30 | 鼓励各银行网点为军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1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军属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32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军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优待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残疾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5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残疾军人典型事迹。 |
7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并发放残疾军人证,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抚恤金。 |
8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残疾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9 | 残疾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10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 |
11 | 各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
12 | 免费给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配置目录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
13 |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报销;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 |
14 | 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5 | 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和短期疗养活动。 |
16 |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优先接收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7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8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9 | 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患精神疾病的五级、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护理费。 |
20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1 |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22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 |
23 | 残疾军人优先安排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
24 | 义务教育阶段,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25 | 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26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和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
27 |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按退休方式安置,本人自愿放弃退休的,可以选择国家供养。 |
28 | 因战评定5-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可以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29 |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
30 | 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
31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
32 | 残疾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33 |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凭有效证件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4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疆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持有效证件在全疆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
35 |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36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残疾军人免票;3A级以上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为残疾军人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
3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38 | 鼓励各银行网点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9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有效证件的残疾军人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40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残疾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优待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3 | 退役军人退伍时,地方举行欢迎仪式。 |
4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参战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及退出现役后在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且获得省部级表彰的退役军人,其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
6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秀退役军人典型事迹。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优先接收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2 |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4 |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待服务。 |
15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地方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6 | 符合条件的退休军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
17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8 | 对居住农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9 | 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 |
20 | 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免费教育培训。 |
21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
22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
23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研究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并享受降分或者加分录取等相关优待政策。 |
24 | 退役军人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
25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参加成人高考,可免试录取入学。 |
26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
27 | 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其放宽年龄条件。 |
28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教育资助。 |
29 |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
30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可设置专门职位(岗位)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聘)。 |
31 |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32 | 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及培训服务。 |
33 |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的军士由政府协助就业。 |
34 | 士官服役满12年或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
35 |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36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37 |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38 |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
39 | 退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40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41 | 鼓励各银行网点设立退役军人优先窗口,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2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退役军人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43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退役军人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
序号 | 优待内容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致春节慰问信。 |
3 | 邀请优秀“三属”人员代表参加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人员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海报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烈士和优秀因公牺牲军人典型事迹。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三属”人员,按规定享受。 |
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发放定期抚恤金。 |
8 | 烈士遗属为烈士祭扫时,提供保障便利。 |
9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三属”人员,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优先接收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老龄“三属”人员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2 |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三属”人员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三属”人员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4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属”人员,地方根据失能程度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15 | 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三属”,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6 | 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7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根据家庭收入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18 | 参加成人高考的“三属”人员享受相关政策。 |
19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 |
20 | 义务教育阶段,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21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待。 |
22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 |
23 | 烈士子女在报考全国普通高等教育考试时,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
24 | 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补助。 |
25 | 符合条件的“三属”子女,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
26 | 符合就业条件的烈士遗属,由当地有关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
27 |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 |
28 |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优惠政策。 |
29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设立优先窗口和绿色通道,按规定为“三属”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30 | “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31 | 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疆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32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33 | 鼓励各银行网点为“三属”人员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4 | 鼓励各基础电信企业为持优待证的“三属”人员提供到厅优先服务。 |
35 | 鼓励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为“三属”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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