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超过两只···
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饲养小型犬、中型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超过两只,其中中型犬或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因护院需要饲养犬只的,每个独立办公场所限养两只;因护院情况特殊,需增加养犬数量的,应当书面说明。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送、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收容机构。烈性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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