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业困难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就业创业证。方可进行认定。详见正文!
一、认定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人向常住地社区申请并经社区(村)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进行公示。
二、所需材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持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自愿前往常住地社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特殊群体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二)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三)失地农民需持相应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州、市对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等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办理,不再要求单独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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