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为犬只挂犬牌等。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体(肩)高超过三十五公分的犬只戴嘴套;
(四)单位饲养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四)餐饮场所;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划定区域或者配备犬笼设专人管护;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乌鲁木齐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狗证】可获乌鲁木齐及疆内其他地区狗证办理材料及办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