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学生由于疾病、出国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等方面连续请假累计超过6周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准予休学的,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予以登记,并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需要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凭休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原学校审核,并经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提前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有关部门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复学。复学后就读的年级,由学校根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和学生实际学业基本情况决定。休学期满一个月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及时提出复学申请的,学校应通过家访动员学生返校。动员无效,学校须做好记录,并保留其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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